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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约按:查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西藏并未认为确实,亦未允切实遵办。英国政府唯有设法保卫该两约所享利权。旋于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拉萨订立英藏条约十款。嗣于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五日,由印度总督代英国政府将该约批准;并将当日所声明之条款更订之文据附入。兹大清皇帝、大英国全境大皇帝兼五印度大皇帝,因欲固存两国友睦,历久不渝;大清国大皇帝特派钦差全权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大英国大皇帝特派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功赐佩带头等迈吉利宝星萨道义;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敕谕,互相校阅,俱属妥善。现议各款,开列于后:第一款: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汉文约本,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并将更订批准之文据,亦附入此约。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该约内各节,切实办理。第二款: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其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第三款: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