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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法律的起源之一是禁忌,人类早期的“规范”、“秩序”与“万物有灵”、图腾膜拜等原始宗教教义就有着密切的关联,这些教义的体现必然具有宗教事务所共有的特性。在杰文斯看来,禁忌是某种绝对命令,是原始人当时所能知道和所能理解的唯一命令,[1]在这里,杰文斯将禁忌的规范意义推到极致。法律也具有社会性,卡西尔说,禁忌“是人迄今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2]。我们发现,在人类社会早期,“禁忌”一词几乎囊括了法律、道德和宗教的全部要素。如前所述,我们赞同法律的起源跟宗教、禁忌、习惯三者有关。如果说法律产生于这三者,那是因为宗教、禁忌、习惯曾经替代了人类的一切理性思考。但是,三者并没有只局限于自身,它们使法律的内容慢慢变得丰富起来,促进了法律以及法律知识得以阐发的形式的发展。笛卡尔有一条原理:在科学真理的链条中,最初的环节始终居于支配的地位。[3]作为原始神秘教义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法律最初的属性与宗教、禁忌、习惯所承载的法律符号的神圣性是相应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