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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诏、大理国古代区域性地方政权“国家法”的形成规律

南诏、大理国二者几与唐、五代十国及宋朝相始终,其疆域包括今云南全境、四川南部、贵州西部、缅甸北部、老挝及越南北部的广大地区。[1]南诏古代区域性地方政权奠基于唐贞观二十三年(649年)蒙舍诏(南诏)细奴逻时期,唐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唐王朝支持蒙舍诏皮逻阁统一“六诏”,建立大蒙政权,皮逻阁被唐朝皇帝册封为“云南王”,从此开始了南诏在云南长达二百余年的统治。902年大封民权臣郑买嗣迫南诏孝哀皇帝蒙舜化贞退位,并杀死他,自立为帝,改国号为大长和(或说“大”为尊称,国号本名为长和)。因此,大长和(902~928年)是五代十国时期建立于今云南地区的短暂政权。经过五代十国动乱之后,北宋王朝建立,中央政府册封云南地区的大理国首领段思平为“云南大理国主”和“云南王”,大理国建立。南宋王朝继续承认大理国旧主世袭国王的地位。加起来,南诏、大理国统治云南的时间有五百六十多年,一直延续到南宋宝祐元年(1253年)忽必烈率军从四川渡金沙江从滇西进攻大理国,大理国灭亡为止。名义上说,唐宋两代,南诏、大理国均是隶属中央王朝的地方政权,与中原王朝保持着臣属关系,但是,二者实质上是独立王国。他们虽以遣使贡献方物等方

来源: 法律起源与国家法的形成
作者: 陈永邺 洪宜婷
出版日期: 2017年09月
关键词: 南诏大理国家法合法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