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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爱尔兰实行议会民主制,其法律基础是1937年宪法(以及后来的修订条文)、普通法和议会通过的法律。具有直接适用性的欧洲联盟法在爱尔兰具有法律效力。爱尔兰的基本法是1937年经全民公投通过的爱尔兰宪法,其前身是爱尔兰第一个议会通过的1919年宪法和爱尔兰自由邦制定的1922年宪法。1919~1921年“英爱战争”结束后签订的和约规定,爱尔兰自由邦须在一年内制定宪法,且须为英国政府接受。新宪法很快草拟完成,于1922年6月15日公布,同年10月25日获众议院批准,英国政府也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了这一宪法。这是爱尔兰的第一部宪法。爱尔兰自由邦宪法承认英王在爱尔兰享有最高王权,并同意英王依据爱尔兰政府的建议,派遣一位总督作为其代表常驻爱尔兰。该宪法还规定,国会由两院组成,分别是总统任命的参议院和由人民选举的众议院。行政权则委托总统和行政会议执行;总统和行政会议的成员由众议院多数党的议员出任。1932年之后,在反对《英爱条约》的共和党执政期间,爱尔兰众议院通过立法,逐步切断了自由邦和英国之间的大部分法律联系。爱尔兰之所以能够成功做到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英国议会1931年通过的《威斯敏斯特法案》。

来源: 爱尔兰
出版日期: 2017年11月
关键词: 爱尔兰宪法中央政府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