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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

科威特是一个君主世袭制酋长国,埃米尔是科威特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科威特的政体为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它建立在权力分治而又相互合作的基础上。立法权归埃米尔和国民议会行使,埃米尔有权解散议会和推迟议会会期;行政权由埃米尔、内阁和各部大臣行使;司法权由各级法院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以埃米尔的名义行使。科威特宪法建立在民主原则基础之上,并结合了总统制和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的积极方面。科威特宪法的最主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公民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科威特宪法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制宪委员会的20名委员和11名内阁大臣组成的制宪会议通过协商制定的,于1962年11月12日正式颁布。科威特宪法是海湾地区君主制国家实施的首部宪法,也是第一部由执政者提出实行宪政要求而制定的宪法。科威特宪法共5章183条,由5部分组成:国体与政体、科威特社会的基本构成、权利与义务、政权、一般条款和临时条款。科威特宪法主要规定有:科威特是一个主权完整、独立的阿拉伯国家,其主权不可转让,领土不可放弃,禁止进攻性战争;埃米尔必须由穆巴拉克·萨巴赫后裔世袭;科威特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教义是立法的主要

来源: 科威特经贸文化
出版日期: 2017年12月
关键词: 科威特政治体制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