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首页 / 文章详情
《瑞士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法》(下)

目录第六章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专业人员培训第七章 职业、教育与就业指导第八章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联邦津贴;职业教育培训基金第九章 申诉,刑事条例,实施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要求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负责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工作实训部分。2.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须受过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训练及充分的教学方法培训。3.联邦委员会必须对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的培训要求制定最低标准。4.各州必须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接受充分的培训。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求1.中等职业教育、高等专业教育及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须受过相关技术领域及教学方法的培训。2.联邦委员会须制定最低标准,对教师们的工作作出要求。第四十七条 其他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专业人员联邦应当为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其他专业人员开设培训课程,如培训检查员和其他相关工作者。第四十八条 促进职业教学法(Vocational Pedagogy);瑞士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SFIVET)1.联邦应当促进职业教学法。2.为达成目标,联邦须建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下列事项:(1

来源: 2017年国外教育法治动态
作者: 李彬 陈银洁
出版日期: 2018年11月
关键词: 瑞士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培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