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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在普遍和区域的层次上同时得到了发展,我们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讨论还可以从区域人权法的实践中得到一些借鉴和启发。本章不可避免地要述及各主要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人权机制,包括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实施机制。从相关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容易而又客观地看到这些组织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认识和处理上的区别。区域的发展同样提示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正在日益兴起的趋势,相应的实施机制的加强也为我们提供了新的信息。这些新的进展在数量和规模上可能在许多人看来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考虑到几十年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一度缺乏突破的历史现实,其意义就弥足珍贵了。1950年,欧洲理事会下属的部长委员会任命了两个独立的政府间委员会起草《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同年获得通过并在1953年生效,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区域性人权机构。在之后30多年的时间里,在美洲、非洲和亚洲阿拉伯地区相继出现了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实践。2181502尽管具有不同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国家能够经常一致宣布共同的目标,但是它们在实现这些目标的问题上要达成一致就很困难了。联合国的成员国几乎是全球性的,虽然成员国能够在人权事务方面就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