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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区分问题

关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问题,本来就在国际私法学者之间存在意见分歧,这种分歧可以归纳为两种不同的主张: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而不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身;2256522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尽管用以调整这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和方法可以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被包括在国际私法之内。2256523这两种不同主张之间的争论,在国际范围和国内范围内都是存在的,而且已经争论了好几十年,看来也不大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出一个为大家所一致同意的结论。但是需要指出,关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还只是局限在国际私法本身,即局限在国际私法究竟是冲突法还是既包括冲突规范又包括实体规范这些问题。可是这一情况到60年代以后就起了变化。从世界范围来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及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范围、调整对象及其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在国内外法学界中从一开始就有争论。学者们观点分歧,难以统

来源: 走向繁荣的国际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十周年所庆纪念文集(全六卷)
作者: 姚壮
出版日期: 2019年09月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