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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我国与外国的经济和文化交往势必不断扩大,随之产生大量的涉外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密切相连的其他权利关系。前者如对外贸易的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关系,对外投资、借贷关系,后者如对外的专利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等。这些关系统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就是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部门。了解这个法律部门的发展变化,有利于更好地使用它为我国对外经济与文化交往服务。国际私法是资本主义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物,13世纪时,在现今的意大利北部,存在许多城市国家,它们之间商业交往频繁,随之产生了较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适应这种发展,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国际私法”开始形成。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国际经济和文化交往进一步加速向前发展,国际私法也有着较大的发展和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变化的速度加快,为我国和国际上的研究者所注目。有的外国学者在这种发展面前改变了传统的观念,本来认为国际私法不应包括条约中所订立的、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现在改变了观点,认为应该包括。有的外国学者提出,国际私法发展的现阶段,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开始阶段,如捷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