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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收购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随着中外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涉外并购交易数量猛增,国内相关民事纠纷数量自2010年以来呈几何倍数增长。2256831人民法院在对案情进行实质分析之前首先需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既往案例存在“合而治之”的情况。以2010年“金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汇英实业有限公司、赵英机诉汇英(加拿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2256832该案中目标公司“天津汇英公司”(下称“天津公司”)是外商合资企业且依法未成立股东会,董事会代为行使职能,其董事主要为赵某、董某夫妻二人。其间该公司大部分股份以低价转让给了由赵氏家族控制的香港公司,随后赵董二人离婚并产生财产纠纷。董某以原持股公司(成立于加拿大)之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及天津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返还股权并赔偿损失。两审法院均将该案件定性为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随后都依据合同准据法确定了“整个案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其中一审援引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民商事纠纷规定》)2256833第4条第2款;二审则适用了《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该案体现了涉外股

来源: 走向繁荣的国际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十周年所庆纪念文集(全六卷)
作者: 任宏达
出版日期: 2019年09月
关键词: 涉外股权收购合同法律适用外资收购股权转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