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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建立的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对菲律宾所称依据《公约》就中国和菲律宾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以下简称“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和受理可能性问题作出了裁决。2259259被菲律宾作为核心诉求而分别列入其第一和第二项仲裁请求2259261的有关南海断续线的诉求,被仲裁庭视为有关海洋权利来源的争端,2259263归结为一个“《公约》框架下的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2259265仲裁庭以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和有效性事关实体问题判断为由,认定由此产生的可能的管辖抗辩不具有完全的先决性质,因而在判决中宣告将第一和第二项下的南海断续线仲裁请求的管辖权判断延后至实体问题审理阶段。从仲裁庭就菲律宾第一和第二项请求的管辖权问题所作的结论来看,由于仲裁庭将菲律宾有关南海断续线的请求排他地归结为“《公约》框架下的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而不考虑判断南海断续线可能依据的其他海洋权利来源,因此仲裁庭关于此问题的下一步审理很可能会仅仅考虑中国基于《公约》第298条所作的声明是否排除了“历史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