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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罗马法与英国法的关系成为英国法律史上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传统的英国法理论认为,英国普通法是一个独立发展的制度,不曾受任何外来影响。的确,与欧洲大陆国家相比,英国法律的发展独树一帜,但这并不是说,它完全离开了欧洲历史上罗马法传播的主流。实际上,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只是这种影响的方式、时机、程度和性质,与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迥然有别。本文的目的,正是要通过对有关历史的综合考察和对普通法制度的具体分析,尽可能深入、系统地研究这一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隐含着历史渊源上的不同。一般认为,前者是在全盘继承罗马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特别是其核心的英国普通法,则是在此之外独立发展形成的。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即可为证。这种划分虽有一定的历史根据,但其简单化倾向也是显而易见的。从世界史和文化史的角度来看,英国与其他欧洲国家同属一个文化体,有着共同的精神纽带,经历了相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受到过同样的文化运动的洗礼。这一事实对欧洲诸民族法律的发展,必定产生深远的影响。11世纪,以意大利为中心,欧洲兴起了复兴罗马法的热潮。一时间,意大利吸引了欧洲各国的学者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