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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比较法还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英国法无疑都是独具特色的。在这种独特性形成的过程中,法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英国法律是从判例开始发展起来的,而只有法官才有权宣布判例法的内容。因此,几百年来,法官一直处在法律思维的前沿位置,正如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勋爵所说的,法官是英国法律的“活先知”。Precedent in English Law">[1]他们在宪法发展的历史上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自17世纪初期开始,法官便坚持认为国王的特权及行动应服从于普通法,而普通法正是由法官来宣示的;其次,自18世纪60年代开始,法官推动并参与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并促进了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些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了法官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权威,为法官创制法律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制度环境。在19世纪,英国通过了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规定先例或作为先例的判决理由对后诉的案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些规定大大加强了司法判决的重要性和权威性,而这些法规则构成了著名的“先例原则”,有时也被称为“遵循先例”。对于外行人来说,英国人这种对待先例判决的方式不仅独具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