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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案例指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领域的热议,判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法律史学者中也展开了能否运用判例法概念看待中国古代某些司法现象,以及中国古代是否有判例法传统的讨论。[1]问题的焦点在于:中国古代是否具有一套与普通法中的判例法这一概念相对应的制度,以及这一概念移用于中国是否会引起歧义。既有研究显示,依据先例裁判案件的方式确实曾在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相当的作用。[2]以普通法发源地英格兰的先例制度为参照系进行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深化对中国本土制度的理解。相对于民事审判,在古代中国,刑事司法居于整个司法系统特别是高级司法审判的核心地位。与古代先例相关的文献,特别是中央和省级的司法资料,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的记录,民事方面的相关文献极为单薄。由于较晚近的历史资料更为丰富细致,且鉴于英国1875年司法改革使传统制度发生较大变化,故本文选取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这一时段,以刑事司法为中心,对中英审判中的先例的概况、推理技术及其历史背景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古代中国先例制度的特色有更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