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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代以来法制建设概观

1867~1868年的明治维新,使江户幕府统治下的日本一举摆脱长期的封建主义制度,走上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维新的成功并非偶然,它是日本国内因素与西方近代资本主义“西力东渐”相结合的结果。如果说,江户幕府“锁国”期间传入的“西学”,大量的还属于自然科学知识,那么,迨至幕府末期,西方的民主政治思想则已陆续传入日本。例如1827年,青地林宗(1775~1833年)奉幕府之命翻译的荷兰书籍《舆地志略》,已有对英国所谓“把尔列孟多·昆蒙斯”即议会(Parliament Commons)的说明。此后出版的有关西方地理与法律的书籍中,也有对议会的解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1827~1916年)把美国学者惠顿(H.Wheaton,1785~1848年)原著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为中文《万国公法》,并在北京出版,不久即传入日本,并被翻印乃至译为日文出版,得到广泛流传。它为幕末维新时期日本同外国的交涉提供了必要的国际法知识。书中“权利”“义务”“自治”“自主”“主权”等词,一直沿用至今。1867年,土佐藩主山内容堂(1827~1872年)

来源: 近代东亚中的日本及日俄、中日关系研究
出版日期: 2021年03月
关键词: 日本法制建设《日本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