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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宪法

1993年版《柬埔寨王国宪法》是于1993年9月21日在金边经制宪议会审议通过的。1993年9月24日,该宪法由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签署生效。《柬埔寨王国宪法》是柬埔寨王国的最高法律,任何部门制定的法案和决议都必须服从于该宪法。截至2015年底,该宪法已经经过8次修订,具体情况如下。一、1994年7月14日,首届国会非常大会通过宪法第28条的修正案,旨在向代理国家元首赋予权力,当国王不在时,经国王书面委托可以代为签署圣谕。二、1999年3月4日,第二届国会非常大会通过宪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第30条、第34条、第51条、第90条、第91条、第93条的修正案,旨在组建参议院。三、2001年7月2日,第二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宪法第19条、第29条的修正案,旨在明确由“国王设立、颁发勋章”,同时修订第19条中的技术错误,将原第100条修改为第119条。四、2004年7月8日,第三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补充法案》。该法案旨在确保国家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遵循多党自由民主的基本准则,满足各类需要,维持正常而良好

来源: 亚非研究(2018年第一辑)总第13辑
作者: 顾佳赟
出版日期: 2018年08月
关键词: 柬埔寨王国宪法最高法律法案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