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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普通教育法》之普通教育机构的管理

一、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和会计。二、根据格鲁吉亚法律当选或任命的中小学校长应是格鲁吉亚公民,由选举产生或指派具有高等教育学历且有三年工作经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校长任期为六年,在同一学校最多连续任职两届。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的机构:(一)校长应是由国防部部长任免的军人。本法第八章规定的校长的权利和义务,除本章第四十三条确定的职责外,不适用于校长。(二)校长、副校长,包括代理校长职位的副校长的任免,需在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副校长职位空缺,或校长、代理校长未履行职责,学校雇员履行校长职责时需在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三、校长或代理校长任命副校长,需在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代理校长职位空缺或校长、代理校长未履行职责,学校雇员履行校长职责时需在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四、如果学校校长的职权被终止或学校校长在60个教学日内未履行其公职,则教育与科学部部长有权任命代理校长。在任命代理校长之前,校长的职责应由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在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的人员履行。(一)当需要选举和任命校长、代理校长时,应当提前终止副校长的职权。五、校长不得在学校兼任其他带薪职位。根据法律

来源: 格鲁吉亚教育法律汇编
出版日期: 2021年09月
关键词: 《格鲁吉亚普通教育法》普通教育机构行政管理校长选举校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