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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世纪,波兰基本实行封建君主制,国家元首为波兰大公,大公行使最高司法权并统帅军队。后来,波兰大公被加冕为波兰国王,由国王或国王任命的“御前会议”决定国家大事。14世纪中叶,波兰开始实行等级君主制,国王以下由高到低分为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1505年,波兰中等贵族在拉多姆组织议会,并通过了一项决议。该决议规定,未经元老院和众议院的同意,国王不能颁布法律和其他任何决定;由参、众两院和国王三个权力中心组成全国议会,全国议会为波兰最高权力机关。波兰实行贵族民主制。自17世纪开始,波兰逐步走向君主立宪制。1652年,波兰议会首开一票否决议案的先河,从此议员便拥有了“自由否决权”。贵族反对一切强化王权和军队的改革,通过其在议会的代理人频繁行使自由否决权,致使大量议案无法通过。结果,波兰的权力中心——议会长期处于半瘫痪状态。国王仍有权拒签议会通过的法律,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有权统率国家军队等。1772年,波兰被沙俄、普鲁士和哈布斯堡君主国瓜分。“瓜分”唤起了波兰人革除弊政、救亡图存的决心。1791年5月3日,斯坦尼斯瓦夫二世组建的“四年议会”通过了波兰第一部成文宪法——“五三宪法”。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