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首页 / 文章详情
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于1919年依据《凡尔赛条约》(第13部分)成立,是原国际联盟的自治性附属机构。国际联盟解体后,它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1946年12月14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7条和第63.1条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加入联合国成为其专门机构,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事务,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目前,它有187个成员国,通过了190个国际劳工公约、6个议定书和206个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独特的“三方结构”,使政府代表、雇主组织代表和工人组织代表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解决与劳工和社会政策有关的问题。国际劳工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由成员国各派4名代表组成,其中2人为政府代表,另外2人分别代表该国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制定国际劳工组织政策和国际劳工标准,编制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工作。理事会由56名理事(28名政府理事、14名雇主理事和14名工人理事)和66名副理事(28名政府副理事、19名雇主副理事和19名工人副理事)组成。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

来源: 国际劳工组织
作者: 李西霞
出版日期: 2022年04月
关键词: 国际劳工组织法律地位主要职能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