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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中公务员的定义及法律地位》总结

在详细地研究相关的重要理论并且做了有关法律事实相关调研后,我们才觉得能够回答我们在论文最开始的时候提出的有关公务员的两个问题。公务员就是在非工业公共事业机构中自愿且以专职的形式从事与私人工作不相干的公共服务型工作。对于国家公权机构来讲,公务员身份的法律性质问题我们很自然而然地采用法定理论。我们有关公务员及其法律地位的定义不仅是建立在法理或判例资料的基础上,而且得到1941年9月14日颁布的关于公务员的新宪章的认可。该法系统明确地解决了有关公务员的问题。但是尽管我们简要地回答了有关公务员定义及其法律身份的问题,我们也必须承认还有许多不够清楚的地方有待研究。比如在公务员的定义上,尽管我们确认“以服务公众为目的并区别于其他私人雇佣的工作”是公务员身份中的必要构成条件,但是,该要件的解释似乎还不够精确。对于部分工作来讲,很难去界定它们是否符合公众的目的或者说它们与私人工作是否具有相似性。尽管我们验证出公共企业的领导是公务员,而该机构的其他公务人员并不能纳入公务员的范畴,但是我们很难去划分这两个类别。“我们是否会认为波尔多圣让火车站的站长也属于公务人员的领导层?是吗?如果是

来源: 法国行政法中公务员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出版日期: 2022年03月
关键词: 法国行政法公务员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