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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斯国家形成的时期,“索贡巡行”的征税制度随之出现,并延续到12~13世纪。王公对自己所辖居民征收的贡赋是当时主要的直接税。此外,税赋还包括晋谒金[1]、馈赠金[2]、赎金、罚没金和罚金等特别税,当时司法税和商业税已经出现。随着国家的发展,古罗斯税制不断发展,从古代的索贡巡行演化成集市征税制度。蒙古入侵后,罗斯的税制得到了发展,很多税种得以确立,课税单位也有一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