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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互会成员国及其组织机构调整

1949年1月经互会成立时只有6个成员国家: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此后,民主德国于1950年9月加入;阿尔巴尼亚于1949年2月参加经互会,但于1961年12月停止参加经互会的一切活动。由于1962年6月举行的经互会第16次(非常)会议对经互会章程作了修改,其中规定,经互会成员国不再受地理区域的限制,非欧洲国家也可以加入。于是,蒙古人民共和国在1962年6月被吸纳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古巴和越南分别在1972年7月和1978年6月加入该组织,使经互会最终成为一个拥有10个成员国、跨越三大洲的国际性组织。此外,南斯拉夫从1964年起,根据专门协议参加了经互会的一些活动。老挝、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阿富汗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曾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经互会的一些会议。中国代表曾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经互会第7~14次会议。经互会的机构,取决于经互会成员国的合作形式和方法,其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过程中。在其成立初期,按照1949年1月8日通过的条例,每个成员国在经互会委派两位代表。根据各国政府决定,这两位代表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顾问。经互会设

来源: 华沙条约组织与经济互助委员会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
关键词: 经互会成员国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