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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互会执行委员会(经互会执委会)是经互会的主要执行机关,它由成员国各派一名副总理组成。照例,这名代表同时又是各国在经互会的常驻代表。经互会执委会取代了1962年6月以前的经互会成员国代表会议。1971年7月以前,经互会执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应举行一次会议。此后,根据经互会第25次会议的决议,改为每3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互会执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做出建议和决定,可提出各种方案供经互会会议审议。其主要职能如下:(1)协调经互会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经互会各成员国履行自身的义务;(2)协调各成员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生产专业化和协作,组织制定重要生产部门的计划;(3)审查经互会成员国、执委会、常设委员会、经互会秘书处及其他机构关于经济和科技合作问题的建议,分析科技合作情况,并制定进一步发展科技合作的措施。(4)制定推进成员国商品流通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本方针和措施;(5)为执委会、常设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的工作确定活动内容和基本方针;(6)批准经互会秘书处的人员编制、预算及决算报告,批准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秘书处及其他机构的规章条例,设立监察秘书处财务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