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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的演变

从1961年喀麦隆颁布第一部宪法,到1972年第二部宪法生效,喀麦隆实行联邦共和政治体制。根据联邦宪法,喀麦隆在联邦和东、西两邦均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立了立法、行政、司法机构。联邦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东、西两邦也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两套机关中间没有隶属关系。在联邦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之外,联邦成员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各自的宪法和法律。联邦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联邦和联邦成员之间的权力范围,东、西两邦可以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行使权力,有效地处理喀麦隆国家和多种族、不同地区的利益关系,维护国家的稳定。联邦最高法院是政府权限争议的仲裁机关,有权对联邦和联邦成员因履行各自的宪法权力而发生的争议做出裁决。联邦的立法机构 它主要由联邦议会和东、西两邦的议会组成。联邦议会由两邦通过无记名方式的普选直接产生,每届任期5年。1969年11月,联邦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议会可根据总统的提议,延长或缩短议会任期。联邦议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期不得超过30天,其中一次会议要专门讨论联邦预算。如有需要,可经总统提

来源: 喀麦隆
出版日期: 2010年11月
关键词: 政治制度喀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