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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来规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治制度,即为宪政制度。英国的宪政制度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英国的宪法并不是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形成的,而是几个世纪以来政治历史不断演变的产物。二战结束后的半个世纪中,历届政府曾数次试图改革宪法,但均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不过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又不断有新的成文法和非成文法出现,以致在现实与需要之间并没有发生严重而又长期的脱节,因此造成英国至今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独特现象。宪法结构 英国的宪法既有成文的,又有不成文的,且成文的少,不成文的多。因而宪法的构成不可避免地具有多样性。首先是常规。严格地说,常规并不是法律;但是,一般都接受它用于约束那些参与政治活动的人,并能使政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工作。所以,常规被看做是英国宪法“神圣”的法律。其重要性在于宪法的根本原则,如议会的至尊、大臣对议会的负责制等,都是由常规所规定的。一旦常规的存在得到法律和司法机构的承认,它们同法律也就没有多大区别了。常规的来源很广泛,重要的有国王的信件和日记、政治家的声明、退休阁员大臣的回忆录、议会辩论中的一些声明

来源: 英国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
关键词: 宪法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