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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职权与运作

下院的职权 根据英国宪法,英国议会拥有立法、决定征税、批准预算、监督政府和决定王位继承等权力。这些权力主要由下院行使,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可以通过、修改或废除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法律。对议会的立法,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查或宣布无效。此外,议会还可以授权大臣和地方政府制定各自有关的法规、法令和规则等,称为授权立法。议会设有一定的程序,用以防止和监督滥用授权立法;同时法院对授权立法范围的控制也十分严格。(2)财政权。议会为政府的工作提供各种手段,包括批准公共开支和税收方案,同时对政府的各种财政开支和公共账目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3)行政监督权。英国实行议会内阁制,内阁对议会负集体责任。当内阁的重要政策得不到下院支持或下院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由首相提请国王解散下院重新举行大选。同时下院还可以采取质询,对政府的政策和工作进行辩论和调查,以及通过批准条约(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在议会批准之前,必须让议员知道;但经政府建议运用王室特权制定的某些条约则无须议会通过)等方式,对政府实行监督。上院的职权 (1)搁置否决权。上院审议下院呈递的议案时,若不同意则只

来源: 英国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
关键词: 英国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