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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中叶以前,教育在英国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插手教育事业。在很长时间中,学校主要是由教会开办,国家不存在教育政策,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各校教育水平参差不齐。1833年政府开始资助教育,并以拨款为手段调控教学水平。1870年英国政府为英格兰和威尔士颁布了教育法,确定了由政府资助实行初级义务教育的原则。该法案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缺乏学校的地区,可以成立地方性的学校董事会,负责开办“董事会学校”。当时有两种初级学校,即教会民办学校和由学校董事会管理的公立学校。此后不久,政府也为苏格兰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案,逐步形成了全苏格兰统一的教育体系。1880年,政府规定5~10岁的儿童必须上学,1918年又把孩子的离校年龄提高到14岁。1902年的教育法规定,取消校董会,各郡市或城区建立统一的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小学和中等学校的管理,并可征收地方税用于支付教育经费。该法案还规定,英国古老的文法学校可以向刚刚成立的教育部申请经费,也可以要求地方政府给以补助,条件是接受一定数量的初级学校优秀学生入学。这是把中等教育纳入国家体系的一个重大步骤。20世纪20年代又开始出现一些不以上大学为唯一目标的普通中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