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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1922年,日本创建了健康保险制度,并于1927年开始实施。最初,这种保险制度是以从事采矿等危险工作的工人为对象制定的,后来逐渐将其对象扩大,于1938年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建立了以自营业者、农民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1961年,日本政府规定所有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从而实现了“国民皆保险”的目标。1968年,日本医疗保险的支付率达到了70%,1973年,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现了免费医疗,同时还建立了对个人负担比例规定一定上限的高额疗养费制度。1984年,日本对健康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开始实行个人负担10%医疗费等制度。1994年又一次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将一定比例的住院伙食服务费改为由患者负担。1997年再次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从法律上规定参保者负担20%的医疗费和一定比例的门诊药费。2009年3月25日再次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该制度规定75岁以上参保者负担10%的医疗费;70岁以上不满75岁及65岁以上被政府认定为残疾的参保者负担20%的医疗费;从接受义务教育起至不满70岁参保者负担30%的医疗费;接受义务教育之前的参保者负担20%医疗费。日本的医疗保险制

来源: 日本
出版日期: 2011年03月
关键词: 日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