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首页 / 文章详情
津巴布韦的宪法

现行宪法于1979年12月在英国主持下由津巴布韦各主要党派在伦敦兰凯斯特大厦举行的制宪会议上制定,因此通称“兰凯斯特宪法”,该宪法自1980年4月18日,即津巴布韦正式独立之日起生效,是津巴布韦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共分为国家政体、国籍、权利宣言、政府首脑、议会、行政机构、司法、警察、国防军、财政等12章114条款。宪法还包括誓词和证词、公共紧急状态保留条款、议员和选民资格、立法程序、养老金等6个附录。津巴布韦宪法曾先后有过近20次修正案。宪法规定,津巴布韦是主权共和国,公民在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利益的条件下,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法律保护等权利。个人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18周岁以上享有选举权。根据宪法规定,总统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总司令,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政府总理并组阁,实行总理内阁制;议会分众、参两院,众议院共100个议席,其中80%经普选产生,20%由白人单独选举(限定独立后7年之内);参议院共40个议席,其中10名由白人选举产生(限定独立后7年之内)。1987年10月,津巴布韦议会通过的修宪法案取消了白人在众、参两院享有保留议席的规定。该项法案规定津

来源: 津巴布韦
出版日期: 2010年12月
关键词: 宪法津巴布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