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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度是民主制度的核心之一,它在德国的出现和确立要比英国和法国晚得多。德国的议会制度最早源于中世纪中期不定期举行且不断变更会址的宫廷会议。公元1356年查理四世颁行的《黄金诏书》推动了选帝侯阶层、宗教领主阶层、世俗市民阶层等各种阶级的形成,以及当时叫做“Diet”的帝国议会的出现。1495年,帝国议会成员被分在三个议院中,即选帝侯全体会议、帝国诸侯议事会和城市代表全体会议。它们分头议事,然后举行全体会议共同做出决议。被多数通过的决议经皇帝批准成为所谓帝国议会决议或帝国文书。帝国议会的任务就是就出征、战争、税收和帝国法律等事务进行商讨和做出决策。1806年随着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瓦解,帝国议会也自行瓦解。1815年成立的德意志邦联是个由35个主权邦国和4个自由城市组成的松散联盟,不是统一的德意志国家。邦联的机构是邦联议会,它是设在莱茵河畔的法兰克福的各邦联成员的常设使节会议。每做一项决议,至少需要2/3多数通过,在许多情况下甚至需要全体一致通过才行,因此邦联议会基本上没有决策能力,即使是邦联议会通过的决议对邦联成员也没有约束力。1848年5月法兰克福国民议会是德国现代议会制度的雏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