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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参议院

联邦参议院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第二个立法机构,是一个由各州政府代表组成、代表各州利益的联邦机构。它不是《基本法》的创举,而是德国长期以来“宪法传统”的继承,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时累根斯堡的“永久帝国议会”。而且1815年维也纳和会建立的德意志邦联议会和1849年法兰克福《保罗教堂宪法》设计的议会,都是现在联邦参议院的雏型。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以及1919年的《魏玛宪法》也都有联邦参议院的设置,只不过其法律地位和职权跟现在的不完全相同罢了。联邦参议院在《基本法》中的地位比英国和法国上议院的地位强、比美国参议院的地位弱,也不及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的联邦参议院的地位。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联邦参议院是联邦一级的联合机构。它的工作首先是代表各州的利益,并使各州的行政管理经验在联邦立法中得到运用。此外,联邦参议院与其他联邦制国家的上院有所不同,还参与立法。《基本法》赋予了两种参与方式:给联邦州带来额外行政支出或替代现行州法律的联邦法规必须获得联邦参议院的认可;联邦议院的法律议案必须得到联邦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从这点来看,联邦参议院享有与联邦议院相同权力的立法机

来源: 德国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
关键词: 联邦参议院德国议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