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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司法改革是在沙皇支持下由开明官僚推动的结果,改革为俄国创建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法院体系,建立了自治的律师组织,用对抗式诉讼、陪审团审判取代了改革前的纠问式诉讼,审判公开成为法院审判的突出特点。可以说,1864年司法改革在借鉴欧洲司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创建了一种全新的司法制度。1866年后,随着俄国政治环境的变化,司法制度成为保守派攻击的对象,从19世纪60年代后期一直到19世纪末,沙皇政府通过各种反改革措施压缩了改革后俄国司法的发展空间,但直到1917年,司法改革的基本结构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关于1864年司法改革的影响,学术界评价不一。早在1862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颁布司法改革基本原则时,人们就开始讨论司法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1862年,奥加辽夫在赫尔岑主编的《钟声》杂志上撰文指出,司法改革是对法国及英国模式的拙劣模仿,与俄罗斯精神格格不入。Courts,Lawyers and Trials under the Last Three Tsars,p.97.">[1]莫斯科大学舍维廖夫教授认为,司法改革在俄国根本无法贯彻。俄国人在大众场合会对自己的辩护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