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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争端因乌拉圭在乌拉圭河沿岸规划和建设纸浆厂而起,阿根廷基于两国在1975缔结的《乌拉圭河条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控诉乌拉圭违反条约规定的通报等程序义务及环境保护等实体义务。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上有关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及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和保护的国际法,解释和适用1975年条约,判定乌拉圭违反了条约规定的程序义务但未违反实体义务。法院明确了程序义务和实体义务之间的关系,界定了流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强调了水道国开发国际水道无须经他方事先同意,但须履行与合作相关的程序义务,向对方通报,对可能造成重大跨境负面影响的工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对方进行诚信磋商,照顾对方的权利、利益和现实需要,平衡经济开发和环境保护,保障国际水道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