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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关于圣胡安河航行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争端。依据哥斯达黎加与尼加拉瓜1858年签订的边界条约,两国在圣胡安河下游的边界为哥斯达黎加一侧河岸,尼加拉瓜对该河段享有主权,但哥斯达黎加享有“商业”航行权。法院依据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采用“条约演化解释”方法,认为应当考虑条约中一般性术语含义的演化,因此“商业”一词应依其现代含义解释为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运送乘客的服务贸易。法院没有讨论适用于国际河流航行的一般规则,但基于对1858年条约的目的解释判定哥斯达黎加河岸居民享有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最低限度航行权”,并依据一般国际法裁定哥斯达黎加河岸居民的生存性捕鱼权是一种习惯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