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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美〕本杰明·卡多佐人类法律文明经历了一个持续而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传统与现代两大历史阶段。对此,英国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概括与阶段划分是学界公认的不刊之论。他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Ancient Law,London:John Murray,1905,p.150;Henry Sumner Maine,“Lecture Ⅶ:Ancient Divisions of the Family”,Lectures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Institutions,ed. by Henry Summer Maine,London:John Murray,1885,p.185.">[1]此言深刻概括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本质区别:前者属于身份型,其基本特征以“血缘—义务”为前提,公开承认和维护社会身份的差异以及特权的存在;后者属于契约型,其基本特征以“契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