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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约还是政令:与古代中国行会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

“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南朝)刘勰,《文心雕龙》以加强行业内部联系、提升专业化水准和抑制竞争为原则的行会组织,在欧洲以外的世界其他地区同样存在。行会也是古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织形式,并且也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行业制度形态。当然,由于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的差异,欧洲中世纪行会与中国古代的行会发挥着相近但不相同的社会作用。与中世纪的欧洲相比,中国古代的行会制度兴起于大致相似的时间点,又在多个方面呈现出颇为相近的外观特征。13世纪时期,行会组织活跃于欧洲各国的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古代中国的行会组织同样方兴未艾。唐代以后,中国行会数量不断增加,至明清时期已相当可观。行会组织于唐宋时代称“行”,宋元至明初称“团行”,明中叶以后称“会馆”、“公所”和“公会”,另外也称“帮”“肆”“会”“堂”“庙”“殿”“社”“门”等。随着宋代坊市分离制度的打破,本是商人工匠居住地点的“坊”与贸易活动的“市”融为一体,数量众多、业务丰厚的行会组织成为社会活动的基本单元。中国古代的行会组织同样接洽业务、评议物价、监督产品质量,保障城市工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营。尤其在宋

来源: 在身份与契约之间:法律文明进程中的欧洲中世纪行会
出版日期: 2023年01月
关键词: 法约政令中国行会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