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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反垄断法视角下,作为滥用对象的“市场力”并不仅仅局限于“市场支配地位”范畴,其外延涵盖“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相对优势地位”与“突出的跨市场竞争重要性”。基于此,德国滥用市场力行为被纳入“三元分治”的类型化规制范式。其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机制渊源于经典的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而针对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机制则发挥着对前一机制的补白和辅助作用。在人类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后,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出现对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提出严峻挑战。鉴于此,德国立法机关又设置了针对具有突出的跨市场竞争重要性的经营者滥用行为的规制机制,这一新型规制机制构成德国强化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监管的制度性工具之一。据此,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可以对具有突出的跨市场竞争重要性的经营者附加特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