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首页 / 文章详情
论高丽对唐地方司法制度的变异

与唐实行中央集权体制、皇权强大的情形不同,高丽是典型的贵族制社会,地方势力强大,出现了“私门辨讼”制度。在州郡一级,高丽虽移植了唐制,但在权力运作特别是在判官以下官员司法权力的设定上,对唐制有较大变异:州郡的司法权主要不是由判官,而是由司录和法曹行使;县级政权结构简单,只有县令或监务一人,不过是州郡的派出机构,诉讼多不经官府,而由地方势力解决。

来源: 韩国研究论丛 总第四十三辑(2022年第一辑)
作者: 张春海
出版日期: 2023年12月
关键词: 高丽唐代地方司法四等官制